重庆三中院实施涉保险纠纷诉调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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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与涪陵区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出台《关于涉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的实施方案》,对辖区保险纠纷案件调解启动、程序、效力等作了详细规定,这标志着重庆三中院涉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正式启动。涪陵区保险行业协会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委派调解情况,调解时可邀请法官参加或指导。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视为主张权利,其诉讼时效中断。实施方案要求,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指导当事人不起诉或申请司法确认。对调解中双方一致认可的事实,审判期间当事人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与涪陵区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出台《关于涉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的实施方案》,对辖区保险纠纷案件调解启动、程序、效力等作了详细规定,这标志着重庆三中院涉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正式启动。

人民法院报讯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与涪陵区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出台《关于涉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的实施方案》,对辖区保险纠纷案件调解启动、程序、效力等作了详细规定,这标志着重庆三中院涉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正式启动。

实施方案规定,对涉保险纠纷案件,立案人员应先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对同意调解的,当即送达《诉前调解建议书》和《保险行业调解指引》,并于2日内发出委派调解函。涪陵区保险行业协会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委派调解情况,调解时可邀请法官参加或指导。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视为主张权利,其诉讼时效中断。

实施方案要求,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指导当事人不起诉或申请司法确认。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院依法登记立案,承办法官可根据当事人诉求、诉前调解等情况决定是否再次组织调解,如不再调解的应及时审理、裁判。对调解中双方一致认可的事实,审判期间当事人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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