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代理机构代理制业务员税负和社保政策

税负和社保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保险专业代理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希望通过对专代机构代理制业务员税负和社保问题的探讨,提出调整相关政策的合理化建议。
目前,绝大多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代机构”)通过非雇佣关系的代理制业务员开展保险中介业务并向其支付手续费,经营方式类似于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营销员开展业务,但专代机构代理制业务员承担的税负却甚至超过了保险营销员。同时,专代机构代理制业务员也面临与保险营销员一样的社保渠道不畅的问题。
专代机构及其业务员税负和社保政策
(一)税负政策情况
专代机构按其代理业务保费规模的约定比例从保险公司获取佣金收入,并承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负。营业税适用服务业税目5%的比例税率,绝大多数地方以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5000元作为起征点;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比例税率(2008年以前为33%)。
同时,绝大多数专代机构通过代理制业务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向其支付佣金,相关业务员仍需承担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负。其中,营业税征收与专代机构一致,以5000元为起征点按业务员取得月佣金收入的5%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收。
(二)社保政策情况
按照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即通常说的“五险”。就目前而言,大部分地区的社保政策均面向单位职工和本地户籍人员。笔者专门查询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社会保险的办理指南,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时要求由单位进行登记,涉及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和转移时,均要求所属单位填写登记表格和开具《转移介绍信》。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专代机构业务员征收营业税不合理
对于保险营销员缴纳营业税不合理的问题保险业内已形成共识,其实该问题在专代机构代理制业务员身上同样存在。专代机构代理制业务员与保险营销员相比,除签订代理合同的对象不同之外,二者并无本质区别,都没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和财务账簿,都不是独立经营的个体。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公司重复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在专代机构及其代理制业务员身上同样存在。
(二)个人所得税扣除比例过低
专代机构代理制业务员在展业方式上也与保险营销员无明显区别,均需要通过电话联系、登门拜访、赠送礼品等方式达成业务。中国保监会曾于2006年发文,明确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由劳务报酬和展业成本两部分构成,国税总局则据此调整了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将佣金中的展业成本占比暂定为40%,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专代机构代理制业务员,各地税务部门对政策的理解及执行却有所差别。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认为,保险营销员仅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代为销售其保险产品的业务人员,不包括专业机构代理制业务员,因此直接对专代机构代理制业务员的全部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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