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知多少?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如果被认定为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残疾器械费用、交通费、误工费和护理费。职工可根据不同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四级伤残时,除可以享受上述待遇外,职工还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的补助金为21个月的工资。
职工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工伤认定,只要其有证据表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职工的权益就能得到保障。该工作人员建议,平时应留心保存工资条等证据,可据此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社保部门做工伤认定时,若遇到企业拒不提供相关劳动信息,个人也难以提供相关信息的情况,社保机构有权对企业与职工间的用工关系进行调查、核实,之后再做出工伤认定结果。
工伤认定案例张某是华美公司的维修工,每天的主要工作是巡查并保障车间的设备正常运行。张某在公司工作近20年。2012年1月9日上午8点,张某正常到公司上班,因车间设备正常,全天只换了一个垫片和维修了一把扫帚,晚上下班前张某按规定履行了交接班手续后骑车离开公司回家。20分钟后,公司接到电话称张某在家门口不知何因摔倒生命垂危正在抢救,1小时后,又得知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面对如此打击,家人悲痛万分,无法接受,认为张某是在公司工作劳累后发病的。因属正常下班,又不是交通事故,公司刚开始不愿申请工伤认定,后迫于家属压力,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酌,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某显然不符合这一条款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此事件中,工伤认定部门在向张某生前多位同事的调查中,均未有反映张某身体不适或难受的症状,也漫有听其声称身体不适;用人单位亦表示没有听说张某反映身体不适;没有张某与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等的电话通话记录;再考虑张某按时下班的行为,因此没有证据显示,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存在突发疾病的情形,不符合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条件。整体评判,工伤认定部门的调查是比较全面的,证据也比较充分,如果没有相反的合理证据推翻,应当采纳工伤认定部门的证据。
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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