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保政策一览表

上海市社保政策一览(表一)
养老医疗
在职职工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自由职业者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
在职职工按其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纳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
缴费规定用人单位按其缴费基数22.5%的比例缴纳按其缴费基数12%的比例缴纳
自由职业者按其缴费基数30.5%的比例缴纳
在职职工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养老帐户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
养老:3%计入职工个人养老帐户,其余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医疗:
34岁以下按上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计入帐户;
35岁至44岁按上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计入帐户;
45岁至退休按上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计入帐户。
费用流向
自由职业者
11%计入职工个人养老帐户,其余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未来给付
在职职工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月养老金=基础养老(上年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账户额/120)
门急诊:先从个人帐户中扣,个人帐户用完后,由个人自付。自付款超国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根据中人(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与新人(20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不同分别予以支付。
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为上年度本市城镇职上年平均工资的10%,封顶线为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不足部分在职职工自负。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自负15%,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自负20%。
在职职工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工龄性养老金+过渡性补贴养老金)
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统称门诊大病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85%,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
自由职业者计算方法同企业在职职工
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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