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中介活动的原则

保险中介体系的建设对保险市场的发展具有极为深远的影响。为了保证中介市场的健康运行, 保险中介人应当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 一) 合法性原则
保险中介行为事关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事关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通过颁布专门的法律法规, 明确保险中介人的权利与义务, 确立保险中介行为准则, 建立行为考核制度, 确保保险中介行为依法而行。
( 二) 独立性原则
要使保险中介能有效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得到供需双方的信赖, 维护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 必须确立保险中介人的独立性原则。在保险中介活动中, 保险中介人在委托人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从事业务活动, 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 三) 公平竞争原则
保险中介体系的建立, 一方面促进了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另一方面, 也形成了保险中介人之间的竞争。为了保证保险中介行为规范、有序地进行, 保险中介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保险中介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利或职业便利引诱或强迫开展业务,不得任意诋毁其他保险中介人的商业信誉, 不得为任何利益向客户给付回扣或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 四) 资格认证原则
保险中介人进行的是专业性很强的知识、信息服务活动, 它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依据国际惯例, 世界各国一般都对保险中介人制订了明确的资格要求。个人只有在参加并通过保险监管部门指定的资格考试, 取得相应的保险中介专业资格并予以登记后, 才能成为法定的保险中介人, 从事保险中介活动。如英国的劳合社拥有自己的监管组织及劳合社经纪人的特有章程及保险经纪人细则, 对劳合社经纪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管理。
此外, 很多国家的法律还规定, 保险中介人需交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以便当保险中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其保险合同当事人遭受损害时, 能够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足够的经济补偿。资格认证原则有助于确保保险市场上的中介主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从而较好地履行各自的职责, 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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