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医疗保险条款中较为普遍的三大典型条款

医疗保险条款纷繁复杂,在以前多期栏目中,我们曾逐一解读重大疾病保险、费用型医疗保险、津贴型医疗保险等各类医疗保险“细节性”条款背后的“潜台词”。本期我们将为大家解读各类医疗保险条款中较为普遍的三大“典型条款”。
保证续保
典型条款:保险期满后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被保险人可续保;如连续投保三年,被保险人可申请保证续保,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方可保证续保。
解读:大部分医疗保险都是短期险种,保险期间只有一年,一年一续。若头一年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在次年续保时就很有可能被保险公司拒绝,或被作加费或除外处理。因此,有保证续保条款的产品自然优于没有此条款的产品,但需要提醒投保人的是,在阅读保证续保条款时,要注意是否是“有条件的保证续保”。
如实告知
典型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读:在客户投保前故意隐瞒病史等情况下,保险公司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已有一些健康险合同中出现了诸如“两年后保险公司无权因客户投保前故意或过失的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此类有利于投保人的字样。
社保范围内赔付
典型条款: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且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的药费、床位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检查费、输血费和救护车费,保险人在以上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承担85%的给付责任。
解读:有的公司将此定义写在注释之中。如果合同条款全文没有提及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这一赔付范围的,则说明该合同的医疗赔偿涉及社保范围外的赔偿,投保人可予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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