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保险金被母提走儿子状告母亲

柔靡
2.1K
前言:26岁的包敏因母亲虞某擅自提取其生存保险金且不愿归还,将母亲告上法庭。保险合同到期后,由保险公司定期向包敏的工商银行账户返还生存金。庭审中,包敏认为,2005年11月9日,自己在母亲的要求下,至工商银行签名提款,但未实际领取钱款,其他3笔款项均非自己签名提取。虞某则认为,虽然投保登记人为包敏的父亲,但保费均由她支付。

26岁的包敏因母亲虞某擅自提取其生存保险金且不愿归还,将母亲告上法庭。前天,闸北区法院判决虞某返还2288元。

1996年,包敏的父亲以包敏为受益人投保保险合同到期后,由保险公司定期向包敏的工商银行账户返还生存金。2005年7月25日、2005年11月9日、2007年4月29日、2009年6月8日,该账户分别被支取500元、2700元、1000元、788元,提取人均署名“包敏”。

庭审中,包敏认为,2005年11月9日,自己在母亲的要求下,至工商银行签名提款,但未实际领取钱款,其他3笔款项均非自己签名提取。

虞某则认为,虽然投保登记人为包敏的父亲,但保费均由她支付。2005年11月,包敏陪同她至工商银行,在由包敏本人提取了2700元保险金返款后,包敏又向她借了2300元设立基金账户,保险金返款均由包敏自行领取,4张取款凭证皆为包敏所签,故不同意包敏的诉请。

经笔迹鉴定,结论为,2005年7月25日、2007年4月29日、2009年6月8日取款凭证中“包敏”签名字迹与样本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2005年11月9日取款凭证中“包敏”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写。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成年人理应自行领取名下的生存金,对鉴定报告中认定系被告签署取款凭证的3笔钱款,被告应当返还;对于原告表示其陪同被告至银行签名后所提款项,虽原告表示其签名后并未领取,但当时原告早已成年,其行为即系对自身财产的支配,现要求被告返还的依据不足。

- THE END -
字数:611
来源:转载
【免责声明】作者在本站所发布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 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特此声明!如有侵权内容请联系:hegui@zhuanxinbaoxian.com。
热门产品榜
重疾险
意外险
医疗险
寿险
储蓄险
达尔文10号超越版
保额高、重疾不分组
89254
大黄蜂13号(旗舰版)
少儿特疾多次赔、重疾额外赔付高
87541
i无忧3.0
大保司、核保宽松
69852
超级玛丽12号
有额外赔付、重疾保额高
69353
小青龙5号
保障全面、白血病加倍赔
68785
守卫者7号
重疾多次赔、可选纯重疾保障
67451
大黄蜂12号(焕新版)
少儿特疾多次赔、可选重疾额外赔
65182
青云卫5号
重疾额外赔60%、少儿特疾赔付
63152
小淘气5号
重疾保额高、恶性肿瘤综合保障好
62512
易生守护
核保宽松、最高保额30万
60321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

您想咨询什么险种?
重疾险
定期寿险
医疗险
意外险
年金险(终身寿)
帮我定制
免费预约
我同意接受[个人信息使用授权]。 您提供的个人信息用于我司后续致电进行保险产品介绍及投保协助,我们不会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其他用途。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