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遵循的原理和原则是什么

钮换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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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的,其基本原理是集合危险,分散损失。只有众多的社会成员投保,其所缴纳的保险费,才能积累成为巨额的保险基金,从而确保少数人的意外损失获得足额且及时的补偿。没有众人协力,没有社会众多成员投保,就不可能有保险的存在。保险的功能并非消灭危险。由此可见,保险的直接功能就是补偿被保险人因意外所受的经济损失。

什么是保险?

保险法上所指的保险公司了,保险也就没有必要存在。因此,可以说,保险与危险同在,无危险则无保险可言。

第二,保险的另一要素是众人的协力。保险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的,其基本原理是集合危险,分散损失。这就要求参加保险者不只是少数人、少数单位,而是要动员全社会力量,使其众多者参加保险。只有众多的社会成员投保,其所缴纳的保险费,才能积累成为巨额的保险基金,从而确保少数人的意外损失获得足额且及时的补偿。因此,保险不仅与危险同在,尤其与众人协力同在。没有众人协力,没有社会众多成员投保,就不可能有保险的存在。

第三,保险的再一个要素,是其功能要素,即损失将获得赔付。

保险的功能并非消灭危险。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从严格意义上说,保险本身也不可能消灭危险。虽然人们习惯将投保行为称之为“买保险”、

“花钱买安全”,但这类说法其确切的含义是:(1)投保人投了保后,由于双方当事人采取了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加强了防灾能力,因而被保险人的安全会更有保障;(2)投保人投了保,支付了保险费,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即使发生了意外事故,按照约定也会得到相应的损失补偿。在这里,投保人支付了一笔代价即保险费后,他所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即将来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能获得补偿的机会,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安全。由此可见,保险的直接功能就是补偿被保险人因意外所受的经济损失。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后,仅仅买到一个观念上的安全,危险事故发生时却得不到相应的补偿,那是不会有人去买保险的。没有损失补偿,也就没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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