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的监督

保险经纪机构的监督
一、监管目标: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二、监管主体:中国保监会根据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三、监管手段:
(一)法律手段;
(二)行政手段;
(三)经济手段
四、监管方式:
(一)公示方式;
(二)准则监管方式;
(三)实体监管方式
五、设立监管:1、组织形式;2、设立条件;3、对投资者的要求;4、设立程序六、中国保监会对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批与不批决定。
七、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股东或者合伙人、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应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八、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发资格证书:
(1)因故意犯罪,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2)因诈骗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3)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未到。
九、资格证有效期3年,届满30日前向保监会申请换发。
十、经营规则:包含业务范围管理,对经营行为的监管及禁止经营行为三方面。
十一、保险经纪公司档案保管不得少于10年。
十二、禁止经营行为:
(一)、欺骗当事人;
(二)、不正当竞争;
(三)、业务对象限制;
(四)、对外投资各担保的限制。
十三、保险监管理机关对保险经纪机构进行监管管理的方式主要有两种: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
十四、保险机构的行政责任:罚款,吊销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限制业务范围、停业整顿、吊销保险经纪公司的许可证等。
十五保险机构的民事责任:违反《保险法》规定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十六、承担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十七、保险经纪机构的刑事责任:
(一)、关于业务欺骗;
(二)、关于上报虚假材料和妨碍监管的行为;?(三)、关于擅自设立保险经纪机构;
(四)、关于违规审批保险经纪机构;
(五)、关于挪用客户资金;
(六)、关于受贿;
(七)、关于帐外经营;
(八)、关于涉嫌洗钱;
(九)、关于参与保险诈骗;
(十)、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一)、关于非法买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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