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

非比例合同
(一)险位超赔
关于财产险、水险、航空险及各种意外险的险位超赔,虽然合同的分保责任额是按每个危险单位或每次损失规定,但所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也应从两个方面去考虑:第一是按分保责任额,第二是以所估计的年度最高损失额减去分保费后的可能亏损额。
例如,一财产险的险位超赔合同建议,分保责任额为超过50万元以后的150万元,按每次损失计算而无责任恢复限制,分保费为100万元,接受人所规定的承保额度是30万元。如上所述,对于所应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有两种计算方法。
一是按承保额度对分保责任额的百分率。本例分保责任限额是150万元,规定的承保额度30万元为限额的20%。
二是按承保额度对可能亏损额的百分率。如本例估计年度的最高损失为三个责任限额,计450万元,从中减去分保费100万元,所余为可能亏损额,计350万元,规定的承保额度30万元为亏损额的8.5%。按分保责任额150万元的8.5%计算,实际承保额为12.75万元。
虽然这种合同的分保责任额是按每个危险单位或每次损失规定,但接受人应以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或危险单位来考虑。因此,对该建议所要接受的承保额不应是责任额150万元的20%(30万元),而应是分保责任额的8.5%(12.75万元),后者较为合适。
(二)事故超赔
事故超赔一般是按层次安排分保,接受人为了承保的目的,可将事故超赔分为三个层次,即低、中和高层,分别考虑确定所要接受的承保额度。
低层,是指预计有损失发生,且可能每年有一次赔付的层次。
中层,仅在有较大的巨灾事故时才会有对损失的赔付,预计在10年至39年的时间可能发生一次。
高层,当在有严重的巨灾事故时才会有对损失的赔付,预计在40年或40年以上的时间可能发生一次。
根据对超赔层次的这种分类,如接受公司对承保额度的规定一般为30万元,最高为35万元,则对各层次所能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大致如下:
低层应在10万元至15万元之间,一般为10万元。如由于没有接受中层和高层而接受30万元,这也是不合适的,因为在一年内可能有两个或更多的全损发生。
低层和中层同时接受,则共计承保额度应在15万元至25万元之间,一般为20万元,即如低层接受10万元,中层是所余的10万元。
对于高层,在没有接受低层和中层的情况下,可接受30万元或35万元。
如所有层次都接受,累计承保额度最高不能超过35万元,一般为30万元。
此外,还必须考虑到责任累积的因素,当认为有可能时,应对上述所确定的承保额度作适当降低的调整,以便所承担的责任控制在责任积累的限度以内。
(三)损失终止超赔或赔付率超赔
从接受公司的承保目的出发,对这种超赔可分为两层,即低层和高层。对于低层,所接受的承保额度可确定为10万元,低层和高层同时接受,则最高不能超过30万元。
由于赔付率超赔合同一般适用于农作物冰雹险和医疗事故险等,其赔付率的波动很大,所以,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当前国际市场赔付率普遍上升的情况下,对这种业务的接受应更加严格掌握。
临时分保
关于临时分保所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是按最大可能损失,为10万元;第二是按某个地点,为30万元。并且还应考虑到与合同业务发生责任积累的可能性。
规定最高接受限额
以上虽按分保的方式和业务种类对于所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作了叙述,但为了防止每个合同和每笔临时分保业务所承担的责任过大,还可规定以分保责任额的10%为最高的接受百分率。
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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