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保障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宁政〔2014〕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年度内因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产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支付的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每半年(当年9月、次年3月)统一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理赔人员名单和结算清单,市医保中心核后,通知个人(或所在单位)申请办理后,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予以全额补助。
二、超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最高限额以上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或所在单位)可凭住院(或特殊门诊)发票、疾病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清单、长短医嘱复印件、(特殊)门诊病历及商业保险公司超封顶的结算单,向市医保中心窗口申请公务员医疗补助,市医保中心核对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予以75%补助。
三、因患罕见病、危重病所产生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或所在单位)可提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发票,向市医保中心申请补助。经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组织有关人员审核认定,确属临床病情治疗需要使用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予以50%补助。
四、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年度内医疗费用申请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截止时间为次年6月30日。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市医保中心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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