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通知

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人社部和区人社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医药机构定点资格审查
(一)根据国务院和人社部的要求,全面取消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原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不再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依据。我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称医药机构)可以按照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局提出承担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申请,社会保险事业局通过组织评估、谈判协商、签订服务协议等环节,实行协议管理。
(二)已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其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不需再报经人社局审核,应持新变更的相关材料直接向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原已取得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尚未到期,经社会保险事业局考核符合定点服务条件的,续签服务协议。
二、申请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程序
(一)申请。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可向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应提供的材料。
(二)评估。社会保险事业局组织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审查医药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定点服务要求的,进行实地查验并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签订协议。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参保人群数量、分布和医药服务需求,与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按照协议内容提供医药服务。
(四)培训和安装社保信息系统。社会保险事业局与定点医药机构共同对相关人员进行社保信息系统操作培训,考核通过后安装接入信息系统。
三、定点医药机构履约情况考核
严格考核制度,对遵循服务协议约定,认真履行协议,考核等次合格以上的,续签服务协议;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续约;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拒绝整改的取消续约资格;对严重违反约定、拒不接受处理结果或存在违法行为的终止协议。终止协议和取消续约资格的2年内不得申报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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