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死亡能赔的保险

颜昌露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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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由于当事人所买的保险公司不同,保险合同不同,以致于保险公司赔付意外死亡保险金也会有所不一样,一般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此其所购买的保险中最高给付赔偿额仍为10万元。而重庆保险公司也明确表示,将根据公安机关的死亡原因鉴定决定是否赔付。这就意味着,黄广群被警方鉴定为自杀,他的家属将得不到保险公司一分钱的赔付。

死亡保险能赔多少钱

死亡保险是人寿保险中的一种,该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有需求的消费者可以购买,不幸出险可以获得经济赔偿,下面我们看看死亡保险赔多少钱?

  死亡保险又可以叫做遗属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供养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或被保险人在其供养亲属死亡之后,从社会上获取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其中,死亡保险存在一定的时间限制,超过时间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至于死亡保险能赔多少钱?由于当事人所买的保险公司不同,保险合同不同,以致于保险公司赔付意外死亡保险金也会有所不一样。一般情况下,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死亡保险赔多少钱

  情形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情形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48个月-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一般要根据当地的地方法规来确定。

  情形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般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比例发给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无劳动能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需要注意的是,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该高于硬功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死亡保险赔多少钱?由于当事人所买的保险公司不同,保险合同不同,以致于保险公司赔付意外死亡保险金也会有所不一样,一般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意外死亡保险能赔多少

意外死亡保险能赔多少?这是很多购买意外死亡保险的消费者想要了解的,为了帮助消费者了解这个问题,在接下来的文章里将做详细介绍。

  意外死亡保险能赔多少 赔得多吗
  现代生活高压力快节奏给人们带来很多安全问题。所以我们要未雨绸缪,选择用保险来规避日常的出行风险。
  很多人就在问投人身意外死亡保险能赔多少钱?那么,这就要看买的保险的最高限额是多少了,举例说明
  1、由于此人购买了10万元的终身保险(终身寿险),说明这个保险的保险最高限额为10万元——身故保险金为10万元。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由于车祸身亡,肇事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赔偿了5万元,可能是由于该司机事先投保了一定数额的《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保额为5万元,或肇事者自愿给付5万元的赔偿。
  3、虽然被保险人的家属(配偶)已经从肇事司机处得到了5万元的赔偿金,但是这并不影响被保险人(事故受害者)所购买的终身保险的效力。由此其所购买的保险中最高给付赔偿额仍为10万元。
  4、现在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已经身亡,保险公司按照当时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也是应该的。
  在这里,肇事者给付的5万元与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是两个不同的保险给付的两笔不同金额的保险金。两个保险的赔偿金额互相独立,不因为其中一个的给付而影响另一份保险的身故金给付数额。
  快节奏的生活让我们喘不过起来,在追求速度的同时,我们不妨放慢我们的脚步,为自己的快节奏找一份安全感。

  意外死亡保险能赔多少 案例介绍
  中国女子整容脑死亡 整容意外身亡哪些保险可赔偿
  大韩整形外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30日发布消息披露,一名中国患者本月27日在首尔清潭洞K整形外科医院接受手术的过程中,突然心脏停止跳动,陷入脑死亡状态。患者立刻被移送至附近的三星首尔医院,但在截至昨天经过三天的救治后,该患者尚未恢复知觉。
  今天上午笔者采访韩国三星医院一名事务代表获悉,这名女患者在27日被送往该医院,在接受一系列的应急措施后,仍然没有苏醒的迹象,现在这名女患者陷入脑死状态,恢复的可能性较低。
  该名事务代表说,这名患者今年50多岁,在造成伤害的这次整形手术中接受的是眼睛、鼻子重塑、脂肪移植等项目。整个手术过程在6个小时以上,因为麻醉剂注射而引起了副作用。而更多的患者个人信息我们是要对其保护的,目前都没有对外公开。
  哪些保险可以为整形失误风险买单呢
  目前的医疗整容业正在演变成一种大众化服务项目。当人们对先天的容貌、身材不够满意时,越来越多的人会鼓起勇气走上手术台“挨刀”,希望借助后天的补救达到理想的效果。而面对整形美容的不确定性、风险性,一些明智的消费者想到了保险。不过究竟哪些保险可以为整形失误风险买单呢?
  来自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的不完全统计,仅在2009年,国内接受医疗整形美容服务的就达300多万人次。然而,由于我国具有资质的合格整容机构远远满足不了庞大的市场需求,再加上监管乏力,导致整容事故层出不穷。
  一类是产品责任保险。由假体生产商购买,比如隆鼻、隆胸所用的假体等。如果因为质量问题发生破裂、变形等问题,受害者可以得到保险赔偿。这类保险主要由国内大型财险公司提供保障。
  第二类是医师、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也就是整形医生、美容师等在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美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保险,由医院或医生自行购买,作为消费者很难把握自己的主刀医生有没有上过这一责任险。
  第三类就是意外整容保险。这类保险可以对投保人因意外情况,比如遭受烧伤、重度灼伤或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必须进行整容整形手术时提供保障。从保障内容上看,比较类似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需要注意的是,这一保险只针对“被动”整容提供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在没有发生意外事故且面部完好情况下进行整形美容,是无法得到赔偿的。

  意外死亡保险能赔多少?在上文里已经做了详细的介绍,希望您能阅读一下,如果您还有疑问,您不妨登陆慧择网进行了解。

自杀死亡保险 有赔有不赔

自杀死亡保险,保险公司赔不赔?在网上经常会看到这样的问题,在现实的保险咨询中也会有这样的问题,那么,究竟赔不赔呢?对于这样的问题,下文已经为您做了解答。

  4月11日,重庆富翁黄广群在沈阳飞往昆明的南航航班上自杀身亡。令我们关注的是,黄广群生前购买了4份总保额为160万元的航空意外险。可因为警方鉴定其为自杀,其家属得不到保险公司任何赔偿。

  其实,保险公司是否完全将自杀列为免责范围,一直是业界争议的焦点。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短期意外险:不赔
  案例:
  黄广群死后,其160万元的保险何去何从随即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黄广群在登机前所购买的4份航意险,保单上并没有指定受益人。这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赔付160万元,将根据其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来赔付。
  据悉,当地航空公司表示,该旅客是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自己有辨别的能力,如果在飞机上自杀,所购买的保险将得不到理赔,航空公司也将不会对死者作出赔偿。而重庆保险公司也明确表示,将根据公安机关的死亡原因鉴定决定是否赔付。这就意味着,黄广群被警方鉴定为自杀,他的家属将得不到保险公司一分钱的赔付。
  点评:
  保险公司和航空公司的决定无可质疑。意外险保障的就是意外伤害。而黄广群的自杀出于其主观意愿,并非不可抗力带来的意外伤害,所以他投保的航空意外险不会得到理赔。
  各大公司的意外险都将自杀置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之内。比如华泰保险的“普通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其“责任免除”一项第二条,就是“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有些意外险虽然没有直接列举,但将自杀列入了范围更广的“故意行为”。比如太平洋人寿的“短期交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中,在“责任免除”一项中,第二条就列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此外,短期医疗险也通常将自杀列入了免责范围之内。业内人士指出,医疗险保障的是医疗事故,而自杀显然不能算医疗事故。在信诚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的条款中,写明“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都属于责任免除。而“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也被直接写入了太平真爱附加定期看护收入保障医疗保险中。

  寿险投保两年后:赔
  案例:
  刘女士的丈夫南下经商,而刘女士留在家中照顾家人生活。令刘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丈夫有了另一个女人,刘女士由于受不了如此打击,最终选择了自杀。
  由于刘女士生前曾投保了某人寿保险,后经保险公司认定,刘女士行为属于自杀行为,但因为其一直如期交纳保险费,从保单生效至自杀身故已有三年,属于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将依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点评:
  业内人士指出,自杀,在法律上是指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如果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则不能称之自杀。在寿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但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有时候保险人遭受意外事件的打击或心态失常亦会作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并非是在有意图谋保险金。此外,由于自杀是死亡的原因之一,编制生命表时已考虑了这个因素,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的计算正是以生命表为依据。为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责任范围,但规定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后(通常是两年)发生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不论是养老险、少儿险、女性险,还是分红险、万能险、重疾险,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都遵循这样一个原则。

  复效后两年内自杀:拒赔
  案例:
  陈某曾于1998年11月为妻子游某在福建漳平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2万元,缴费期20年,从1999年开始缴费,受益人为陈某。而后,陈某在前两期均按期缴费,但在第三期时,由于客观原因未按期缴保费,造成保险合同失效。
  2001年7月,经陈某申请,该保险公司同意陈某补交第三期保费及逾期利息,保险合同当月复效。2002年9月,被保险人游某因家庭问题自杀身亡,陈某以此为由要求漳平某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做出了拒赔决定。陈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庭庭审认为,被保险人游某在保险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属免责范围,据此,法院依法驳回陈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死亡保险金6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点评:
  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究竟是从合同成立日算起,还是从复效日算起呢?对此,我国的《保险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不过,现在很多保险条款在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将不履行保险金的赔偿义务。明确地将复效日作为起算日期。比如泰康人寿“福寿两全保险”,其“责任免除”条款中就写明“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以此来看,若遇上纠纷,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还是从复效日算起。

  神志错乱“自杀”:赔
  案例:
  2001年10月,司机蒋某驾驶汽车时使用手机,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发生车祸,撞伤了两个行人。其中一个行人伤势严重,有生命危险。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事故现场勘察,认定蒋某应负全部责任。蒋某得知后,精神恍惚,到后来神志错乱不能自控。还没等事故善后处理完毕,就趁家人不备跳河自杀身亡。事后,蒋某家人以蒋某跳河前的种种行为表现为依据,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他生前曾去医院看病治疗以及医生在诊断书上所下结论的证明和其他必要单证,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最终保险公司给予了赔付。
  点评:
  蒋某自杀时,在保险合同成立未满两年的期间。保险公司为何予以赔偿?
  构成故意自杀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愿;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
  蒋某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但他是在神志错乱,不能自控的情况下实施的这种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他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愿望,故而保险公司给予了赔付。
  相关法规:
  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但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自杀死亡保险赔不赔?这是要分情况的,具体的情况,上述已经举了一些例子作介绍,您可以仔细阅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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