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构成形式

定期寿险保险合同构成方式
定期人寿保险具有低保费、高保障的优点,主要适合收入不高但保障需求较高的人群购买。定期寿险保险合同主要由五个方面构成,分别是投保单、暂收据、保险单、保险条款和正式收据五大方面。投保单是指保险人预先印制提供给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时使用的格式文件。一般载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婚姻状况、住所、联系电话等;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缴费方式、缴费期限、缴费金额;付款方式;健康告知、财务告知等告知事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名、日期。
保险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法律文件。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及身份证号码;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缴费方式、保险费、生存给付领取年龄、领取方式和特别约定;现金价值表;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单生效日期及签单日期。
暂收据是指保险人收到预收保费时出具的临时收据,目前已极少使用,多以银行转账方式代替人工收费。正式收据是指保险人经审核同意并签发保险单,随保险单同时提供,给投保人的正式收据。保险费收据是投保人缴费、保险人同意承保的重要凭证之一。
保险条款包含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的缴费期限及宽限期间、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与复效、保险合同变更等,是保险内容的书面表示。
批注是投保人申请保险合同变更、生存领取或发生理赔等事项时,保险人对已发生变化的保险合同表示同意、拒绝或变更的意思表示。
定期寿险保险合同主要有五大方面构成,消费者在购买定期寿险时需要及时了解保险合同的详细信息,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市场上的定期寿险产品主要可以分为储蓄性和保障型,储蓄型保险兼具储蓄和保障功能,具有增值收益的特点。
车险保险合同形式介绍
车险保险合同是一种非要式合同,只要保险人和投保人就保险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就生效。保险人就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而不以保险人是否签发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作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汽车保险的具体实务工作中,为避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复杂,车险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的文件形式。
1、投保单
汽车保险投保单又称为“要保单”或者称为“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通常,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设计并印就,上面列明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投保人只需在投保单上按列明的项目逐项填写即可。投保人填写好投保单后,保险人审核同意签章承保,这意味着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的书面要约,说明车险保险合同已成立。
汽车投保单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名称;②保险车辆的名称;③投保的险别;④保险金额;⑤保险期限等内容。
上述投保单的内容经保险人签章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双方当事人定的时间后,保险人仍未签发保险单,投保单仍具法律效力。
2、暂保单
暂保单是保险人出立正式保单以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合同,用以证明保险人同意承保。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暂保单具有与正式保.单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正式保单相比,暂保单的内容相对简单、保险期限短,可由保险人或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签发;而正式保单尽管法律效力与暂保单相同。
3、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它根据汽车投保人申请,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上列明了保险合同的所有内容,它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和在发生保险李故遭受经济损失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重要依据。
4、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被保险人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一种凭证,它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存在形式。凡凭证没有记载的内容,均以同类险种的保险单为准,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在汽车保险业务中,保险人除签发保险单外,还须出立保险凭证,用以证明被保险人已经投保汽车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便于交通事故的处理。

5、批单
批单是更改保险合同某些内容的更改说明书。在汽车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往往涉及车辆过户、转让、出售等变更车辆所有权的行为,因而也带来汽车保险单中的某些要素如被保险人发生变更;或者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变更,这些变更内容需要用某种形式将其记载下来,或者重新出具保险单。但是在实际业务中,这样的变更行为是非常频繁的,因而重新出具保险单往往成了一种繁琐的工作,批单的出现及广泛使用便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如果需要对保单内容作部分更改,需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如同意更改则批改的内容在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便条。凡经批改过的内容均以批单为准,批单是保险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6、书面协议
保险人经与投保人协商一致,可将双方约定的承保内容及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下来。这种书面协议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同正式保单相比,书面协议的内容不事先拟就,而是根据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来签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是一种不固定格式,因而它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车险保险合同形式主要有六种,分别是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书面协议,车险保险合同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车险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不简单” 有两种形式
近年来,加速走入千家万户。但与此同时,因各种原由导致想与险企 分手 的事例也屡屡发生。此间,尽管有些投保人认为自己 绝对 享有依据个人意愿解除合同的权利,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他们想象中那么简单。
所谓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以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的解除有意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虽然站在法律的角度,投保人和均拥有合同解除权,但具体操作时还是要区分情况。
所谓意定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以随时注销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投保人和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达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即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所谓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法对合同行使解除权。保险业内人士特别指出,在法定解除形式下,解除事项有不尽相同的情况,投保人须予以重视。首先,在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其次,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有两类规定: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二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要求予以退还。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保险 菜鸟 认为,只要签定了合同,保险公司就得无条件履行到底,不能中途 反悔 ,这其实也是一大误区。因为,虽然我国法律对于保险人的要求相对严格,但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险企同样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 菜鸟 们同样要有所掌握,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首先,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如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存在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的行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请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未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真实年龄的行为,且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有合同解除权。
其次,在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后者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费,或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此外,在分期支付保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若合同被中止后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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