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拒赔案例 几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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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案例:逃避自身义务 拒赔保险无效2007年5月13日,某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理赔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尹荣车辆保险理赔款6万元。2006年9月6日,尹荣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定尹荣对事故负全责,为此尹荣支出包括车辆修理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7.2万余元。尹荣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是逃避自身义务,损害了其作为被保险人的权利,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履行义务,赔付保险费。根据合同约定,由于尹荣在事故中负全责,故保险理赔款中的车辆修理费应扣除20%的免赔部分。

【案例】45岁男投保100份2019太平洋利享年年,可赚几千万?

  2019太平洋利享年年是一款理财险?据说可以赚几千万,是真的吗?就下来,小编通过案例分析,一个45岁的男人买了100份太平洋利享年年,可以赚多少钱呢?一起来看看利享年年的保险收益计算吧。

【投保须知】

【案例】45岁男投保100份2019太平洋利享年年,可赚几千万?

  投保年龄:出生满5天-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3年交、5年交、10年交

【保障范围】

  1、祝福金

  自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2、关爱金

  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未满50周岁的,自合同第1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保险费总额的10%给付一次关爱金,直至合同第19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以较早者为准)。

  3、祝寿金

  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已满41周岁且未满50周岁的,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祝寿金金额给付一次祝寿金。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已满50周岁的,在合同第1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祝寿金金额给付一次祝寿金。

  4、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第1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不含第1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第1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含第1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产品特色】

  ①保险收益高:分红险加万能险,快速增加收益。

  ②返还速度快:当你缴完保费总利益超过总保额,在10-20年内,可以返还全部保费。

  ③周转很灵活:万能账户领取交保费,还可以贷款,非常灵活,很方便。

【保险案例】

  廖先生是某康师傅工厂的厂长,家庭和睦,事业有成,年收入百万,想让自己手上的几百万积蓄进行投资理财,于是选择了2019利享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每年缴纳保费100万元,交费期间是3年,基本保额2.05万元,祝寿金150万元,红利进入红利的账户,参与投资结算。那么,45岁的廖先生,通过保险理财,可以赚多少钱呢?

  1、祝福金:从第5年末起,廖先生每年可领取2.05万元,终身领取。

  2、关爱金:廖先生年满55/56/57/58/59周岁的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可领30万元,领5期,总共领150万元。

  3、祝寿金:廖先生年满60周岁时,可领150万元保险祝寿金。

  4、红利:保单有效期内,可参与公司红利分配。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5、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廖55周岁前,按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55周岁后,按现金价值给付。

  6、万能账户价值:以中档红利和中档万能结算利率(4.5%)演示,至60岁万能账户价值约445万元,至80岁万能账户价值约1160万元。

  交费期完,第3个保单年度,中档分红中档利率下生存总利益(3005772元)已经超过全部已交保费。

  备注:利享年年保险产品计划由分红型和万能险组成 ,针对0-13岁的客户,还可附加未来星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关于分红险的红利问题,这个是无法保证的,有时候可能为0,。另外,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以上的投资收益也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有可能比中高档利益水平还低。

  综上所述,45岁男投保100份2019太平洋利享年年,可以赚多少钱,相信大家看了案例,就不明白了,如还有疑问,请咨询客服。

拒赔重疾保险案例解读

  对于重疾保险,很多人都认为容易遭受保险公司的拒赔。其实绝大部分保险拒赔的根本原因在于投保人忽略理赔条款的规定,因而出险后的各种不赔付,造成投保人的误解。下面小编对一则拒赔重疾保险案例进行分析,来告诉大家拒赔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2015年9月26日,李女士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障60种重大疾病。在2016年1月,李女士被确诊罹患胃癌,李女士和其家人立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却被保险公司告知不承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拒赔原是因为李女士的保单虽然在9月26日已生效,但还有180天的重大疾病观察期,对于观察期内罹患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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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应对:保险公司到底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很多时候是与保险期限有关。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者要看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在观察期内,是否在保障期内,进行索赔时,是否还在索赔时效内,这些都与保险公司是否给付赔偿金有直接关系。而重疾保险通常都含有观察期,这是保险公司为了防止人们带病投保而设计的期限。一般而言,重大疾病险的观察期为90天或者180天。如果在上述保险合同约定的观察期内罹患重大疾病或者病逝,保险公司将不给予理赔。对被保险人来说,在观察期内患有重病虽然概率很小,但这段时间毕竟是保险“真空期”,因此在挑选重疾保险时应该考虑观察期的长短,尽可能选择观察期相对较短的保险。

  对拒赔重疾保险案例分析可得,忽视观察期、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往往都不给予理赔。所以这就要求消费者者购买产品时认真了解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是很有必要的,这将有效的降低拒赔率,让投保者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逃避自身义务 拒赔保险无效

  2007年5月13日,某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理赔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尹荣车辆保险理赔款6万元。

  2006年6月10日,尹荣将新买的轿车投保于该市某保险公司,保险期自2006年6月11日起至2007年6月10日止,合同约定汽车损失保险的绝对免赔率为5%至20%。

  2006年9月6日,尹荣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定尹荣对事故负全责,为此尹荣支出包括车辆修理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7.2万余元。其后尹荣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尹荣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是逃避自身义务,损害了其作为被保险人的权利,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履行义务,赔付保险费。法院调查审理后做出了以上判决(文中所涉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谢凌烨: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保险给付,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本案中尹荣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则该保险公司应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由于尹荣在事故中负全责,故保险理赔款中的车辆修理费应扣除20%的免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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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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