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法律规定

免责条款事先未明确说明 保险公司拒赔无据
车辆发生事故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的驾驶证应视为无效驾证,依据双方保险条款约定不予赔偿。近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终审判令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下称财保蒙城支公司)赔付被上诉人刘杰车辆损失及相关费用人民币8535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30日,被上诉人刘杰向上诉人财保蒙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责任限额为16000元的汽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6年4月30日至2007年4月29日止。2006年9月6日13时许,被上诉人驾驶车辆与浙江慈溪市宗汉镇金建良摩托车相撞,金建良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慈溪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上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后经协商,被上诉人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计125000元,另有车辆损失350元。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于2006年12月8日向上诉人申请理赔。

另查明,被上诉人于1993年申请办理普通地方驾驶证,安徽省阜阳行署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于1993年9月1日颁发了驾驶证。以后经过多次年审。
一审法院判决,财保蒙城支公司赔偿刘杰人民币85350元。宣判后,财保蒙城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亳州中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未经合法程序取得的驾驶证应视为无效;刘杰虽有亳州市车管所核发的驾证,但其取得驾证的程序是非法的,应视为无效驾证;驾驶人员无有效驾证的,保险人免责,拒赔合理、合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约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具体什么样的情况下属于无有效驾驶证,该保险条款并没有向被上诉人明确说明,按照公平原则,在刘杰投保时就应该对其取得驾驶证的程序是否非法进行审查或者向其明确说明;而财保蒙城支公司与刘杰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费时,并未对刘杰取得驾驶证的程序是否非法进行审查,也未对刘杰明确说明,在投保人的车辆出现事故要求赔偿时,再审查被上诉人取得驾驶证的程序是否非法,然后拒赔,对被上诉人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虽为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照样赔付
大家投保就是图在意外后能在经济上给予补偿,同时心灵上给以安慰。但是近日浙江景宁的叶某买了个让他不省心的保险,甚至还惹上了官司。2012年1月24日,叶某为其母亲与平安保险景宁服务部签订为期一年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所获保障包括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额4万元,随合同附有《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等。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保险公司业务员按保险生效流程进行网上录入投保资料,出具了一份电子保单,还主动的帮投保人进行了电脑激活,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和告知。
2012年12月24日凌晨,叶某母亲不慎从床上摔至地上,遂报120急救,经医生诊断宣布临床死亡,猝死。次日,叶某向保险公司服务部报案,保险公司以猝死属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经多次交涉无果,无奈叶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虽然对免责条款作了具体规定,也写明猝死属于免责范围,但该电子保单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保单,系保险公司业务员帮助投保人按保险生效流程进行投保的,不能推定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已经了解,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叶某支付其母亲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金4万元。
慧择提示:从上述叶某的案例可以知道,虽然保单上写明猝死属于免责范围,但是由于未能推定投保人对免责条款已经了解,而且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所以还是由保险公司赔付。
货物运输险的免责条款
【导读】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是每个险种都会有的条例,而货物运输保险业不例外。对于购买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人来说,这些免责条款是需要熟知的,以免到时候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那么货物运输保险有哪些免责条款呢?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5、保险金额如何确定?出口货运险保险金额:按发票CIF价×1.1确定。进口货运险保险金额:按到岸价确定。此外,进出口货运险的保险金额,也可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6、保险费率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的确定,基于下列一些因素:1、货物品名及其特性特征,以下特殊货物风险比较高,费率要高一些。2、目的港的管理状况,目的地的治安状况等,如欧美线费率相对要低一些,非洲南美费率要高一些。3、承保险别及其它承保条件。如加保战争、罢工、民变等险种,费率相对要高一些。4、船名、船龄、船籍、船级等。整船运输必须提供船资料,以确定是否承保、费率。5、包装方式。6、运输方式(是否集装箱运输,是否整船运输)。7、业务量大小。8、出险记录。9、其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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