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投保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生寿险(A款)(万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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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中较大者。若本合同附加的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个人账户价值均按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期交保险费以年交方式交付,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一致。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年风险保障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

  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生寿险(A款)(万能型)

  所属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险种类别:投资/分红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0周岁的人士

  缴费年限:缴费自由,随时都可以

  保险期限:终身

  投保要求:

  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凡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保障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中较大者。

  若本合同附加的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个人账户价值均按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风险保额本合同的风险保额按下列方式计算:风险保额=保险金额-个人账户价值。其中每月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为结息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保险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身故或全残。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身故或全残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障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个人账户

  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专门为您设立个人账户,用以累积您的个人账户价值。

  结算日

  每月1日为个人账户的结算日,我们自结算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将根据结算利率计算出的上月个人账户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在本合同终止时,自上次结算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时的利息我们按最低保证利率计算。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分为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期交保险费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以年交方式交付,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一致。期交保险费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于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60日内足额交纳期交保险费。到期未交纳的,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您可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纳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所有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期次。

  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以前及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

  相关费用:

  初始费用

  我们按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对于每期期交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比例如下:

  交费期第1期第2期第3期第4-5期第6-10期第11期及以后

  扣除比例50%25%15%10%5%2%

  对于每期期交额外保险费,第1期至第10期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5%;第11期及以后,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2%。

  对于每笔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5%。

  风险保障费是我们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本合同风险保障费和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

  风险保障费在本合同的生效日(或复效日)或每月结算日,按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每天的风险保障费为年风险保障费的1/365。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年风险保障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每千元风险保额的年风险保障费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风险保障费的,我们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持续交费奖励:

  若您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个保单年度内每次均在当期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60日内足额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则自第4个保单年度起,您于当期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60日内足额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时,我们将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作为持续交费奖励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追加保险费及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奖励。

  最低保证利率:

  我们计算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天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30天内,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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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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