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保险经纪人”的含义和功能

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俗称保险掮客,是代被保险人同保险人洽订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人。经纪人的任务,只是代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商议保险合同,但不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仍须由被保险人自己执行。 经纪人代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洽订保险合同,只向保险人收取佣金,而不向被保险人索取报酬。但被保险人往往又委托保险经纪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此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经纪人支付报酬。 在国外,大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遍及全国,有的还配备一批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客户争取最有利的保险费率。这些专业技术人员也常为客户勘查危险,并对损失预防措施提供建议,以便计算费率时获得折扣优待。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有行为能力。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既须具有权利能力,又须具有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他向有关主管机关登记允许从事的经营业务或参与的经济活动范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表示能够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须具备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以自己的独立活动去实际参加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并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对于自然人来说,只有一般正常的成年人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只有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才能理智、审慎地处理自己的义务,并能认识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既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也履行自己应负的义务。这一特征,使保险合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促使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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