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追偿的适用范围

赫连和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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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代位求偿原则是从补偿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代位追偿不适用于人身保险。我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所以,如果发生第三者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多方面的赔付而无需权益转让,保险人也无权代位追偿。

保险代位求偿原则是从补偿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反之,如果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获得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就不能再向保险人索赔。   代位追偿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是对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所以代位追偿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同样只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我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因而不存在由于第三者的赔偿而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额外利益的问题。所以,如果发生第三者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多方面的赔付而无需权益转让,保险人也无权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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