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个人和家庭的风险保障需求是多方面的,而且不同的个人和家庭,保障需求的层次也不一样。由于社会保险只提供基本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障需求,所以,对于许多人来说,无论是额度还是险种,都是不够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共同服务于人们的风险保障需求。由于商业保险的种类远比社会保险丰富,且除少数强制性险种外,购买决策完全由个人做出,所以,在享受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险福利的同时,如果能有选择性地购买一些商业保险,不仅可提高风险保障的水平或程度,还可填补社会保险的空缺,弥补社会保险的不足,从而丰富个人和家庭的保险规划方案,提升个人和家庭的生活品质。
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要“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层次,也是最基本的层次。按照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主要目的是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最大特征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这是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而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则强调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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