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对保单受益人影响案

ixr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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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受益人问题一直是人身保险发展中比较敏感的问题,关系复杂,包含原理多,涉及到的法律领域广,其中以受益人的案例较多。受益人的受益权以该受益人的生存为条件,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无其他受益人,则保险给付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投保人龙先生于1997年8月为其妻吕女士投保了一份年交保费6 600元、保额为10万元的“为了明天”的生存保险,受益人是他们的儿子。1999年4月,龙先生与吕女士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儿子由龙先生抚养。儿子死亡后,吕女士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龙先生索要该保险单。显然,法律规定前夫已不可能成为继承人。

受益人问题一直是人身保险发展中比较敏感的问题,关系复杂,包含原理多,涉及到的法律领域广,其中以受益人的案例较多。在实务中,因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对受益人理解不清造成的纠纷很多,要强化对受益人这一概念的理解,以避免纠纷的产生。受益人的约定要明确,不能留下模糊与歧义,而且其指定和变更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且必须书面签字盖章并通知保险公司。受益人的受益权以该受益人的生存为条件,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无其他受益人,则保险给付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受益人约定栏中注明“法定”或未约定受益人,则保险金给付将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而按《民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投保人龙先生于1997年8月为其妻吕女士投保了一份年交保费6 600元、保额为10万元的“为了明天”的生存保险,受益人是他们的儿子。1999年4月,龙先生与吕女士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儿子由龙先生抚养。2001年4月1日,儿子因车祸死亡。在此之前,龙先生一直没有停止交费。儿子死亡后,吕女士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龙先生索要该保险单。其理由是:
  (1)自己作为保险标的,与投保人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和“为了明天”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显然,法律规定前夫已不可能成为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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