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财产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物质标的的保障问题而进行商业交易的文字协议,也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得对于其所拥有的财产或利益的经济保障权利,在支付一定的费用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保障服务的法律文件。所以财产保险合同关系的建立、变更与消灭符合经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符合“损害填补说”的基本理论如前所述,英国学者马夏尔提出的“损害填补说”认为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损失赔偿,赔偿以恢复受损标的的原有状态为条件。这种学说还认保险就是一种“损害填补合同”,保险是当事人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遭遇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因此,财产保险合同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体现了“损害填补说”的基本思想。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是两类性质不同的合同两类合同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而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由于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物质财产及其派生利益,它们损失可以用价值形式表现,损失的数额可以用货币衡量,所以财产保险合同以补偿作为其基本特征。相反,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由于不能用货币直接标定人的身体机能或生命的价值,其保险保障的实施则是按照双方商定的标准确定经济给付的额度。 2.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为短期(一年期)合同,而人身保险合同大多为长期合同。3.财产保险合同具有代位追偿的效力,而人身保险合同不具备这种效力。由于人的身体机能或生命不能用货币直接标定,人身保险合同不具有代位追偿效力,即人身伤害如果属第三者责任,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不能向责任者进行追偿,而财产损失属第三者责任,则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在向被保险人补偿后再向责任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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