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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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5条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方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所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只是合同关系证明,只要依据《财产保险合同条例》所规定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建立的方式,即使保险人尚未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也可以产生法律效力。财产保险合同关系的变更可以通过保单背书转让的形式进行。
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5条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方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投保人填具投保单,并交付保险费经保险人签章承保后,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就正式建立。所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只是合同关系证明,只要依据《财产保险合同条例》所规定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建立的方式,即使保险人尚未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也可以产生法律效力。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如果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即财产保险的所有人发生变更,使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发生改变,这种情况下,若要使保险关系继续保持,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如果保险人同意继续保持保险关系,则将批改原保险合同,否则,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起即告终止。
财产保险合同关系的变更可以通过保单背书转让的形式进行。保险单背书转让分为保险人背书转让和被保险人背书转让。保险人背书转让指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进行审查后,再在保险单上背书的过程。被保险背书转让指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可不经保险人同意,在货权转移时,由被保险人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新的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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