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责任

家庭财产保险基本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
①火灾、爆炸
指异常燃烧造成财产损毁。保险人所负的“火灾责任”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燃烧现象,即有光有热有火焰;二是属于意外或偶然发生的起火;三是燃烧失去控制有蔓延趋势,这在判断燃烧是否成为灾害上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例如,生活中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因此不属于火灾责任;电机、电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等原因致使自身发热造成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燃烧并失去控制,则构成火灾责任。
爆炸分为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是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家庭生活中最常遇见的物理性爆炸就是高压锅和液化气罐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煤气爆炸。
生活中暖水瓶、灯管爆裂,不称为爆炸,保险人不负爆炸责任。
②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这类自然灾害,保险公司也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投保人在投保和索赔时一定要看清楚。
③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凡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都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如陨石坠落、人造卫星、空中飞行器落下以及吊车、行车在使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在上海发生的某外国航空公司货机空难事件中,坠毁的飞机击毁了数间房屋,造成财产损失,这就是典型的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
此外,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为防止灾害蔓延或施救而采取措施,造成的财产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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