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是什么?

罗诚震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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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在补偿金额上应区别情况掌握几个限度。1.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在超额保险条件下,由于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则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最大为保险价值,不可能等于或超过保险金额。2.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投保人因保险标的受损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也就只能以保险金额为限。3.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在补偿金额上应区别情况掌握几个限度。
  1.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在超额保险条件下,由于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则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最大为保险价值,不可能等于或超过保险金额。因而,按照补偿原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保险人只能以发生损失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以防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
  2.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投保人因保险标的受损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也就只能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时,若投保不定值保险,其保险金额等于或小于保险价值;若投保的是定值保险,则补偿金额应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便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
  3.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对所遭受损失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索赔的基础,其所获得的赔款也不得超过其对被损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4.损失补偿以保险价值为限
  在超额保险的情况下,若发生全部损失,则按照损失补偿原则,以保险价值为限。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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