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不同损失情况的分别计算

赔偿金额的计算
理财保险人根据理财保险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理财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及由此而引起的有关费用负责赔付,按照不同损失情况分别计算。
(一)对全损的赔偿计算
进出口运输货物理财保险通常都是定值理财保险,理财保险货物遭受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均以理财保险单载明的理财保险金额为准,全额赔付。如一份理财保险单按货物或品种分别列明理财保险金额,其中一种货物或一个品种遭受全损,也按其理财保险金额赔付。
另外,一批货物使用驳船分批装运,如果一艘驳船上装载的货物全部损失,也可视为全损,即按该驳船所载货物的理财保险金额全额赔付。例如,一批货物1000公吨,理财保险金额10万元,某驳船装运300公吨,全部灭失,则按300公吨的理财保险金额,理财保险人赔付3万元。
如果理财保险合同是不定值的,若发生理财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须按实际价值为赔款计算的依据。若出险时货物的实际价值高于理财保险金额,理财保险人可按理财保险金额赔付;若实际价值低于理财保险金额,则按实际价值予以赔付。
(二)单独海损的赔偿计算
单独海损的计算,按损失情况分述如下:
1.数量损失的赔偿计算
理财保险货物中部分货物灭失或数量(重量)短少,以灭失或损失的数量(重量)占理财保险货物总量之比,按理财保险金额计算赔款。其计算公式为赔款金额二理财保险金额X例如,某货物一批共5包,每包400公斤,理财保险金额为50000。
如何确定共同海损损失,以及有关各方如何分摊这些损失,在国际航运界及理财保险业界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如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北京理算规则等),如合同没有约定,适用我国《海商法》第十章即共同海损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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