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理财保险一般具什么特点

船舶理财保险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船舶理财保险通常承保以水上风险为限。船舶理财保险主要承保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间所发生的损失,这类损失均以水上风险为限。
2.船舶理财保险包括损失赔偿和责任赔偿。船舶理财保险保障范围既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燃料、供给等物质损失赔偿;而且对于涉及损害第三者的责任也可由理财保险人负责赔偿,如过失碰撞责任以及油污损害责任赔偿等。
3.船舶理财保险风险集中、涉及面广。船舶理财保险涉及船舶经营,航行范围,其面临的灾害或理财事故多种多样。随着航海技术日益观代化和船舶吨位不断增加,船舶价值越来越大,风应相对集中,巨额赔款不断增加。船舶理财保险除承保船体外,还包括与船舶有关利益和责任,如运费、营运费、理财保险费、预期利润和在法律上应承担的各种责任等。
4.船舶理财保险单不能随船舶所有厂或管理权的转移而转让。在船舶理财保险中,理财保险人对船舶所有人的经营作风、管理水平和信誉十分重视。因为被理财保险人对其船舶一般都直接支配和控制,不同的所有人(被俱险人)对船舶的经营和管理程度不同,因而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转移,船舶的风险有所改变。所以船舶理财保险规定其理财保险单不能随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转移而随之转让,换言之,未经理财保险人同意,船舶理财保险单的转让无效。这一点与货物运输理财保险有明显的区别,货物运输理财保险的被理财保险人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几乎无法施加影响,因而货运理财保险单的转让可以不受限制,换言之,货运理财保险单的转让可以不经理财保险人同意即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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