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险新条款的增删项目

新条款的增删项目
(1)新条款追加了理财保险终止的事由。例如,船舶所属船级社被更换或者船舶的等级发生变化,被注销或撤回,理财保险即自动终止。但如果船舶正处在航行中,这种自动终止得延迟到船舶抵达的下一个港口。这项规定主要是针对当前有些船级社为了获取利润,大量办理船舶入级业务。因此,有些船舶质量和原船级不符时,船东就要求更换船级社,以保持同等船级便于迎合运输和理财保险的要求。这样一来,这种船舶就难以具有同类船舶的良好适航状态,留下了可能发生海事的隐患,进而也就损害了理财保险人的利益,这就是制订本条款的原因所在。当然,如果事先经理财保险人核查同意或根据变更后的船级来调整费率时,则不在此限。
(2)新条款增加了被理财保险入有施救义务的补充规定。在S、G理财保险单条款中,对施救问题只从赔偿计算技术方面进行了阐述,而新条款则包括了有关施救义务的规定,从而使英国土906年理财保险法与新条款的结合更为紧密。
(3)新条款规定,“代理人佣金或费用”均不予赔偿。这是因为船东雇用代理人的主要任务是为船舶提供各种服务,被理财保险人通过代理人,为获得该船的有关情报或索取必需的单证,须补偿其所耗费时间和劳务而支付的报酬,这应属于船东正常开支范围。因此,新条款补充增订理财保险人对这类费用不予负责是合乎情理的。
此外,新条款在原有基础上重新调整了排列顺序,使之面目一新,伦敦协会船舶理财保险新条款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被理财保险人过去所处的地位,比较符合当前改革的时代潮流,因而在西方有关国家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尤为航运、理财保险界人士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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