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险协会都有哪些规定

(一)索赔通知和招标
协会条款第十条是“索赔通知和招标”。它规定被理财保险人一经获悉被理财保险船舶发生事故或遭受损失,应立即通知理财保险人。如果船在国外?还应立即通知最近的理财保险代理人,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减少本理财保险承保的损失。同时,理财保险人有权对被理财保险人选择的修理项目行使否决权。理财保险人行使否决权后,可对海损修理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经理财保险人同意而被接受时,理财保险补偿包括被理财保险人按理财保险人要求发出招标通知起至接受投标时这段时间内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长、船员的工资和给养等。我国条款基本上与协会条款内容相似,但在计算补偿的方法上,略有差别。协会条款是以船舶理财保险价值为基础,按年率30%计算,而且协会条款还规定,被理财保险人如不遵守该项规定,理财保险人可从确定的赔款中扣除15%作为处罚。我国条款未作相应规定。
(二)免赔额的规定
协会条款第十二条是“免赔额条款”。我国条款第三条对此也作了相应规定。两条款相同之处有:第一,对由于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作为一个事故,只扣除一个免赔额。第二,免赔额规定不适用于船舶全损索赔和船舶搁浅后检查船底所引起的合理费用。除此之外,两条款也有些内容不同:其一,协会条款规定所有部分损失,包括对碰撞责任、共同海损、救助费用及施救费用的索赔,都要受到免赔额的限制。我国条款明确规定:免赔额不适用于碰撞责任、救助费用、共同海损和施救费用的索赔。其二,协会条款对追偿额及追偿的利息如何扣除免赔额作了规定,我国条款中无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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