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有什么作用?

再保险的作用
再保险之所以能产生和发展是与其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分不开的,再保险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散风险。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凭借该方法,风险损失的冲击力得以分散。再保险也符合这一目的,它是原保险人能够借以分散风险损失的方法。例如,1986年墨西哥地震,损失约30亿美元;1988年被称为世纪飓风的吉伯特号飓风,几天内横扫加勒比海和其他几个中美洲中部国家,造成损失80亿美元;两伊战争扣留船只损失4亿美元;2002年4月15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韩国空难,其机身险就有2160万美元,由于这些保险业务都办理了分保,故对单个保险公司影响不大。
(2)扩大承保能力。各国保险法都规定业务量与资本额的比例,由于业务量的计算不包括分保费,保险公司可以在不增加资本额的情况下通过再保险增加业务量,扩大承保能力。
(3)控制责任,稳定经营。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主要的支出是赔款,而赔款的多少取决于保险人对风险所承担的责任,再保险通过控制风险责任使保险经营得以稳定。
(4)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营运资金。保险人由于办理分保,摊回了一部分营业费用。同时,办理分保须提取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人可在一定时间内加以运用,从而增加了保险人可运用资金总量。
(5)有利于拓展新业务。保险人在涉及新业务过程中,由于经验的不足,往往十分谨慎,不利于新业务的迅速开展。再保险具有控制责任的特性,可使保险人通过分保使自己的赔付率维持在某一水平之下,所以,准备拓展新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抛开顾虑,积极运作,使很多新业务得以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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