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本理财保险的补充特点说明

国家基本理财保险一般要求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三方合理分担费用,其中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应当列入用工成本。
用人单位补充理财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自主地为劳动者建立的,旨在使本单位劳动者在已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理财保险,是对基本理财保险的补充。其主要特点是如下。
(1) 它是用人单位在按时、足额缴纳基本理财保险费用后仍有经济承受能力的条件下实行的,属于量力而行的部分,并非每个用人单位、任何时候都必须实行。
(2) 它的理财保险水平因用人单位经济实力的大小和变化而相异,缴纳理财保险费的标准在经济实力增强时可自行提高,在经济实力减弱时可自行降低,并不存在统一和固定的标准。
(3) 它的适用条件和理财保险水平(标准)可由集体合同或内部劳动规则具体规定,当规定的适用条件实际成立时,用人单位才有义务按规定的标准实行。
(4) 它的理财保险基金全由用人单位缴纳,从公益金中列支。
(5) 它的理财保险基金中已记入劳动者个人账户的部分,应当归劳动者个人所有,未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可在本单位范围内调剂使用。
个人储蓄理财保险,是由劳动者个人根据自己收入情况自愿以储蓄的形式为自己建立的社会理财保险,是对国家基本理财保险和用人单位补充理财保险的补充。它与后二者比较,特点在于:它是劳动者在国家的倡导下自愿参加的,具体险种和缴费数额全由自己选择,费用全归自己负担和所有。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居民储蓄,主要表现在:它以社会保障为目的,由社会理财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应当采用保值储蓄或其他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障作用的计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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