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比例再理财保险的方式分类

非比例再理财保险可以分为险位超赔再理财保险、事故超赔再理财保险和赔付率超赔再理财保险以下方式。
1) 险位超赔再理财保险
险位超赔再理财保险(Excess of Loss Per Risk Basis)是以一次事故中每一保险风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和分入公司最高责任限额的再理财保险方式。
假若总赔款金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其全部损失由分出公司赔付;假若总赔款金额超过自负责任额,则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但再理财保险责任额在合同中的规定,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关于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按保险风险单位分别计算,接受公司对每一保险风险单位的赔款不超过最高责任限额,但对一次事故的总赔款没有额度限制;二是接受公司在对每一保险风险单位的赔款不超过最高责任限额的情况下,还有事故限额,即对每一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 2 至 3 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 2 到3 个单位的损失。
2) 事故超赔再理财保险
事故超赔再理财保险(Excess of Loss Per Event Basis)是指在合同中分出公司首先确定其对每一事故可能发生的赔款的自负责任额,分入公司在该自负责任额之上确定其最高赔款责任限额的再理财保险。在事故超赔再理财保险形式下,在一次事故的实际赔款不超过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时,全部赔款都由分出公司负责。只有一次事故的实际赔款超过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时,分出公司才在最高责任限额以内负责超过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以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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