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金额的确定

理财保险金额的确定
法人团体投保标的的理财保险金额,一般都以账面为基础确定,但因财产种类不同,其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在实务中按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分别确定。
1) 固定资产的理财保险金额
固定资产是法人单位尤其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从而是团体理财保险中的主要内容。团体理财保险中理财保险金额的确定,可采取如下三种不同方式进行确定:
①按账面原值投保,即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就是该固定资产的理财保险金额。
②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即按照投保时重新购建同样的财产所需支出确定理财保险金额。
③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议投保,即根据投保时投保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由理财保险双方协商确定理财保险金额。理财保险客户可以任意选择上面一种方式确定理财保险金额。
2) 流动资产的理财保险金额
一般而言,法人团体的流动资产通常分为物化流动资产与货币形态的流动资产。前者表现为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及库存商品等;后者表现为现金、银行存款等,理财保险人通常只负责物化流动资产的理财保险,对非物化流动资产是不承担理财保险责任的。因此,在承保时还需要区分流动资产的结构与形态。然而,法人团体的流动资产在结构与形态方面是处于经常变动之中的,任何一个时点上的物化流动资产均不一定等于出险时的物化流动资产。对此,理财保险人通常确定两种理财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则被理财保险人选择:
①被理财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几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
②被理财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
对于已经摊销或未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理财保险人与理财保险人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以此实际价值作为理财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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