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理财保险利益原则可以防止道德危险发生

所谓道德危险是指被理财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获得理财保险赔偿或给付而故意违反道德规范,甚至故意犯罪,促使理财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在理财保险事故发生时故意放任使损失扩大。如果投保人或被理财保险人对其投保的理财保险标的无任何利害关系,那么一旦理财保险标的受损,该理财保险合同的被理财保险人或受益人就可以获得高于理财保险费若干倍的理财保险赔偿或给付,从理财保险中获得额外利益。然而,如果理财保险期内该标的不发生任何损失,投保人或被理财保险人不但不能获得理财保险赔偿或给付,反而损失了所缴纳的理财保险费。
由此,会促使某些动机不良的人,在订立理财保险合同后,故意制造理财保险事故,或纵容理财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谋取理财保险赔偿,从而产生道德危险。反之,如果投保人或被理财保险人对理财保险标的有理财保险利益,则其参加理财保险是为了获得一种经济保障,而且根据理财保险利益原则,即使理财保险事故发生,也只是获得损失补偿,而不会额外获利,这样就彻底消除了道德保险风险的根源,可以有效地防止道德保险风险的发生。
可以限定理财保险保障与赔付的最高额度
理财保险的宗旨是补偿被理财保险人因理财保险标的发生理财保险事故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但与此同时也不允许被理财保险人通过理财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由此,在财产理财保险中,当理财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理财保险人谋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理财保险利益为限制,即被理财保险人得到的理财保险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他对财产的理财保险利益,理财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也只限定于被理财保险人的理财保险利益之内。因此,以理财保险利益作为理财保险人承保的最高限度,既能使被理财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时得到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使其由理财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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