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理财保险业务的理财保险金额的两种方式

家庭财产理财保险业务的理财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下列两种方式。
(1) 单一总理财保险金额制。理财保险单只列明理财保险财产的总理财保险金额。采取单一总理财保险金额制时,理财保险人只要求投保人根据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的理财保险金额,不确定不同类别的财产的理财保险金额。
(2) 分项总理财保险金额制。理财保险单列明的总理财保险金额为各项理财保险金额之和。家庭财产理财保险业务采取分项总理财保险金额制时,有两种操作方法:一种是投保人按照理财保险人提供的投保单所列明的投保财产的类别分项列明理财保险金额或者列明投保财产的名称及其理财保险金额,然后将各个类别的理财保险金额之和作为总理财保险金额;另一种是根据家庭财产的不同种类标明各种类别的家庭财产所适用的理财保险费率,然后按照这个理财保险费率分别计算不同类别的家庭财产的理财保险金额,最后计算理财保险单的总保额。
我国理财保险公司对于家庭财产理财保险业务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凡是属于理财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都可以在理财保险金额限度内获得赔偿。
2. 家庭财产两全理财保险
该理财保险业务结合储蓄的部分功能, 将每千元单位理财保险金额的理财保险费设计为储金的方式,在规定的理财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否发生理财保险事故,理财保险期限结束时,投保人都可以领取以理财保险费形式交付给理财保险人的储金。即使在理财保险期限内发生了理财保险事故,理财保险人已经支付了相当于理财保险金额的赔款,投保人仍然可得到所交付的理财保险费形式的储金。但领取这笔储金的时间必须在已经生效的理财保险单规定的理财保险期限结束的时间,因为理财保险人经营该种理财保险业务所获得的实际保费是储金运用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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