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的财产理财保险的强制特点

苏联的财产保险按其实施的形式来分,有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两种.这两种保险的特点是很重要的,现分别讲解一下.
(一)强制保险的特点.有五点:
1、强制保险的实施是全面的.凡属强制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都是承保的对象.例如,我国铁路 轮船、的旅客意外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 “凡持票搭乘的旅客均应按条例投保”,也就是说不能不保.在强制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都没有选择承保或投保的余地.
2、强制保险的保障标准是法定的.保险金额不是由投保人任意指定,而是由法律规定一定的标准.上述条例第五条规定:
.不论座位等次(硬席还是软席,头等舱,二等舱还是三等舱).也不论全票.半票,免票(包括儿童免票)法定保障标准是1500元.
3、强制保险的责任,不受一定期限的限制.只要是属于强制保险范围的财产,财产所有人就永远是投保人.这句话的意思服(如年、月)的限制,按法定期间负责.
4、强制保险的责任是自动产生的.凡属强制保险范围的保险标的,不论形式上是否已办理保险手续,只要保险标的存在就算作已经保险.这就是说,凡根据法律属于强制保险范围的保险蚕严氩书画器云鉴二号乙磊裳雾言蓝罢羞:票絮韭鉴言芸姜署冈.
5、保险人的责任不受投保人是否交付保险费的影响.投保人如因故未交保费,保险人可收取滞纳金,保险责任并不因此而牛止.这就是说,保险人的责任与投保人有没有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无关.投保人因故未按期交费,作为滞纳欠交来对待,欠费必须依法交纳,但其保险责任不能因未按期交费而中止,保险人仍应照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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