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赔协会对于货物的赔偿除外责任有哪些限制?

在一般情况下,我国国轮承担第一程运输并签发全程联运提单,当收货人向提单签发人索赔时,往往出现货损货差应归属于第二程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第一程承运人应根据中转港的卸货报告和检验报告来分清责任.如果收货人能根据其国内法的规定向第一程货物承运人索赔,第一程承运人可以根据保赔协会章程向保赔协会索赔.保赔协会赔偿后,再向真正的责任人追偿.
保赔协会对于货物的赔偿责任也有一些除外责任的限制:
1.在运输合同中只能接受《海牙规则)作为货物责任的法律基础,对会员自愿接受的额外责任,协会不负责.
2.未经保赔协会同意而发生不当绕航,使会员船东对货主丧失单位责任限制、1年时效保护及航海过失免责等权利时,协会不予负责.
3.未经保赔协会同意,也未在运输合同中注明而把货物装载于甲板上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保赔协会不负责.
4.对于入会未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的点交付货物而产生的迟延交货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保赔协会不予负责.根据中国船东互保协会2000年理财险条款的规定,保赔协会对于会员的货物责任应根据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国(海商法)第4章.夫妻货物运输合同”和其他有关承运人的权利、豁免和责任限制的章节的规定来确定.否则,中船保不予赔偿.但理财险条款也承认基于(海牙规则)或<海牙-威斯比规则)确立的会员的责任.但是如果在发生绕航前会员已就此绕航与保赔协会达成特殊协议或经保赔协会同意的,则保赔协会仍然予以负责.
5.除会员与经理部另有协议外,保赔协会对下列责任和费用不负责任:
(1)未将货物卸在运输合同规定的港口或的点;
(2)未凭提单交付货物;
(3)签发预借或倒签提单;
(4)船方知晓装载的货物与载明的货物情况不符,而签发内容错误的提单;
(5)入会船未抵达装货港或迟到装货港或未将已订舱货物装上船.
上述五种情况都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可能使承运人丧失责任限制、1年时效、航行过失免责等《海牙规则》赋予的权利.
6.对从价货物,承运人虽可多收一些运费,但代价是不能援用单位责任限制,故中船保将其赔偿责任限于每件货不超过2 400美元.
7.中船保对稀有和贵重货物的损失概不承保,例如货币、贵重金属、宝石、债券或其他可流通的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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