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理财保险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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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适应体制改革和逐步放权的需要,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改革以来,金融保险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利润留成,一直到实行“利改税”。目前,金融保险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大致是:1、国家各专业银行实现利润按核定的比例计提利润留成,然后上交所得税和调节税,其余利润转增国家信贷基金;交通银行实现利润先按规定比例计提利润留成和法定公积金,然后按股分红,由各入股单位在所在地交纳所得税。

适应体制改革和逐步放权的需要,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改革以来,金融保险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利润留成,一直到实行“利改税”。目前,金融保险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大致是:
  1、国家各专业银行实现利润按核定的比例计提利润留成,然后上交所得税和调节税,其余利润转增国家信贷基金;交通银行实现利润先按规定比例计提利润留成和法定公积金,然后按股分红,由各入股单位在所在地交纳所得税。
  2、保险公司实现利润按规定计算上交所得税和调节税,按30%的固定赔付率和规定比例汁提基数利润留成和超基数增长利润分成,其余利润转作保险总准备金。
  3、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利润分配按照企业不同的财务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分为五种情况:一是财务隶属于中央财政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利润按财政部核定的比例先计提利润留成,然后集中向中央财政交纳所得税和调节税;二是财务关系隶属于地方财政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利润按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先计提利润留成,然后向地方财政交纳所得税和调节税;三是财务关系隶属于国家银行、保险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实现利润并入同级银行、保险公司的会计报表,按银行、保险公司的现行分配体制进行分配;四是股份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实现利润先按55%比例计算交纳所得税,然后提取20%的公积金,再按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利润留成,其余利润按股分红;五是凡由国家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中央企业与地方联营或入股组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实现利润按“先税后分”的原则进行分配,所得税税率为55%,按各自投资比例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并先统一缴入中央金库,年终再返还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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