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合同的解释

理财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在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往往 i06会涉及对理财保险合同条款,乃至对条款中语言文字的理解,不同的理解会产生理财保险纠纷,甚至引起仲裁或诉讼。因此,为了正确判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准确处理理财保险纠纷,有必要确立理财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有利于被理财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法律之所以确立这样的倾斜解释原则,主要是因为理财保险人提供格式合同条款,投保人只能表示接受与否。为平衡由此产生的利益失衡问题,应当要求制定格式合同的理财保险人,在条款上做到公平合理、准确严密,否则,其必须承担疏于制定的法律后果。
解释的基础是通常理解
对于《理财保险法》确立的有利解释原则,不能机械理解为只要有争议,就应当向被理财保险人倾斜,因为争议中理财保险人固然可能有错,被理财保险人亦可能理解有误。为此,有必要确立通常理解的前提。
解释的主体是法院或仲裁机关
有权对理财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当理财保险合同条款按照通常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双方当事人各执词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支持被理财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作出有利于其的判决。
专业解释的原则
理财保险合同十分专业,尤其是理财保险责任或责任免除条款中,充满专业术语,对于这些术语,只能按其所属专业的专门解释来理解。如暴风、暴雨,应当按气象学专业的解释;核辐射和污染,只能按核物理学专业的解释;战争、暴乱等政治术语,应当按政治学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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