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合同的解除

理财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而提前终止理财保险合同的行为。理财保险合同解除与理财保险合同变更不同,两者是不同性质的民事行为,合同变更会产生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合同解除则是消灭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财保险合同解除可以分为投保人解除和理财保险人解除两大类。
投保人解除合同
由于理财保险合同是建筑在自愿基础上的,所以,各国理财保险法都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理财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理财保险合同。这说明,投保人享有广泛的合同解除权,如果不考虑经济损失的因素,理财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实际上可以在任何时间、不用说明理由就解除理财保险合同。投保人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况,主要出现在特殊的险种上,如货物运输理财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理财保险合同。此外,如果理财保险合同中有不得解除合同约定的,投保人也要遵守。我国《理财保险法》第34条规定:货物运输理财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理财保险合同,理财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从这条规定上可以看出,即使是这两个特殊的险种,在理财保险责任开始之前,投保人依然可以解除合同。
理财保险人解除合同
与投保人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相比,理财保险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受到各国理财保险法的严格限制,除非法律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理财保险合同成立后,理财保险人不得解除理财保险合同。从法律规定看,理财保险人得以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被理财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约或违法行为。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理财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理财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理财保险费率的,理财保险人有权解除理财保险合同。这条规定说明,凡故意不履行告卸义务者,理财保险人得以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者,只有足以影响理财保险人缔约意思的重要事实,其才得以解除合同,解约时可以退还保费。
投保方未履行安全责任
《理财保险法》第36条规定:投保人或被理财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理财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理财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理财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这里的未履行安全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被理财保险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疏于维护理财保险标的之安全。(2)拒绝接受理财保险人对理财保险标的安全状况的检查,对理财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置若罔闻,不采取整改措施。(3)阻挠理财保险人为维护理财保险标的安全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自己又不采取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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