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

一、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货物检验
当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货损货短,应向保险人或其当地的代理人提出申请货物检验,并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受损货物进行验收工作,以便查明事故的原因、损失的性质、损失范围、货物损失程度,为保险人最终确定损失提供较公正的依据。
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收货人应在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货物。至于具体的检验时间可另行商定,不受上述10天时间的限制。
二、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处理
1.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如申请索赔,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受损货物施救所支出的直接费用单据。
保险公司接到上述单证后,审核是否属于赔偿责任范围,并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定责、定损。
3.赔偿处理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和施救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3)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4)被保险人的索赔时效为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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