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由于保险单上约定的灾害事故发生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这些灾害事故有: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以上的保险责任包括碰撞责任和非碰撞责任,下面对车辆损失险较特殊的一些风险责任作一些解释。其他一系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在火灾保险中已作了解释,这里不再重复。
碰撞:指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的意外撞击。包括两种情况:①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②是保险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车辆装载的规定载运货物(车辆装载货物与装载规定不符,须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车与货即视为一体,所装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
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使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使。
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占有一定空间的个体倒下或陷下,造成保险车辆损失。如:地上或地下建筑物坍塌,树木倾倒,致使保险车辆受损。
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车辆在行使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包括翻滚360度以上)后,仍四轮着地所产生的损失。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过渡,驾驶员把车辆开上渡船,并随车照料到对岸,这期间因遭受上面第(4)列举的自然灾害,致使保险车辆本身发生损失,保险人予以赔偿。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此项费用不包括车辆的修复费用)。
施救措施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为减少和避免保险车辆的损失所实行的抢救行为。
保护措施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以后,为防止保险车辆损失扩大和加重的行为。例如:保险车辆受损后不能行使,雇人在事故现场看守的合理费用,有当地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的可以赔偿。
合理费用是指保护、施救行为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保险人在处理该费用时有一些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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