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

1.保险责任范围
(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2.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的人身伤亡或疾病;(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4)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5)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此外,安装工程保险中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即其总除外责任:
(6)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7)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8)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9)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10)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11)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12)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13)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14)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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