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保险业务的实施措施

保险业务的实施措施。
在鼓励方面,主要是国家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需要,对某些领域的保险业务,允许外国的保险公司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在本国从事经营活动,并提供某些优惠措施;在限制方面,也是各国根据自身的需要,限制某些国家的保险公司在某些领域从事保险业务,无论是鼓励还是限制,都体现在该国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上、由于一国对外资的经济活动一般都是在市场准入和待遇等方面,因而——国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主要内容也是允许不允许外资的进入以及允许在多大程度上的进入,进入之后能车受到什么待遇等方面,由于各国的经济水平和对外资的态度不同,不同的国家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制度也就互不相同。
三、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国际协调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最初是由各国自我取舍的,这不仅使得各国的监管内容互不相同,而且由于大多数国家对此采取的是贸易保护政策而使得保险眼务贸易发展缓慢,与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的保险业欲开拓海外保险市场的要求不符。为协助各国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经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提议,将保险贸易作为服务贸易的一个组成部分提交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以期达成一项全球性的贸易协议。
在谈判初期,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利益上的冲突而分歧较大。就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宏观政策上的特殊影响,它们在保险市场的开放上采取的是慎重态度。
这些国家处于经济迅速发展阶段,保险市场的潜力很大,但本国保险业比较落后,缺乏竞争力,若允许外国保险公司无限制地进入本国市场,其较弱的本国保险业将受到严重冲击,因此对外资保险机构大多采取较严格的监管制度。
而以美欧为代表的主要发达国家是保险服务的出口国,为了其跨国公司争得国民待遇和开业权,而在赋予外国保险公司开业权和国民待遇并采取较宽松的监管制度的同时,对发展中国家施以高压政策而要求后者取消对保险业市场准入和经营的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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