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同一损失被保险人撤销赔案后,还能再索赔吗?(二)

该案的发展过程可分为两阶段:从出险到被保险人报案是第一阶段;从撤销赔案到再次索赔是第二阶段。第一阶段,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限内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发生的相关情况,这样一来就履行了被保险人的义务,以此看来,保险公司应当负赔偿责任。但关键是第二阶段,被保险人出刁:怕承担责任、受处分、影响评比等因素,想隐瞒实际情况,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撤销赔案。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放弃就此案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力,保险公司默认了。那么,在此案的赔偿问题上,双方就达成了协议:被保险人放弃此案索赔权。尽管这个协议不是以书面形式订立,而是被保险人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默认。但是9个月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赔偿火灾损失的报告”中,对“电话通知”行为确洋细描写和检查,足旋证明这一行为。根据我国民事审判的一般掌握标准:只要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足以证明, 口头表示与书面表示效力儿等同的。所以这个协议是成立的,是看法律效力的。所以在以后,即便是在索赔时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也无仪就北案向保险公司索赔了。因为经济合伺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海种意思表示都是很严市的经济行为,都可能导致某种经济二律关系的变更,并非儿戏讪口种朝令夕改,反复无市的态度和行力儿违背经济合同的严肃性的。被保险人在索赔时效期间内巳就此案的赔偿问题作丫明确的意思表示,且保险公司默认了。那么双方就达成协议,被保险人无权单方变更。所以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也有权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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