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如何处理(一)

案情简介:某市进口汽车修配小心由该市保险公司承保了企业财产险,总保险金额1真200,000元,jt中:固定资产估价投保500,000元,材料500,000元,代保险车辆200,000元,保险期限:自1984年7月25日起至1985年7月24日止。1985年4月14日,该市郊区洪山乡晨光大队采石队,在距修配中心约loo余米处进{亍爆破作业。下午4时许,采石队未发出任何信号,放炮炸石,爆炸后大量飞石落向该中心的停车坪,持续时间大概是1分钟。当承保公司接到被保险人--修配中心报案的时候,立即赶赴现场,听取了被保险人所作的情况介绍,并查勘现场,对损失现场进行拍照和登记。停车坪内24辆待修理汽车全部受损,车辆玻璃损失达20块,内视镜1面,后灯总成3副,雨刮器3个,塑料架1个,密封胶条2条,倒车镜1面,车身遭受不同程度损坏138处;修配中心房屋被砸坏5处,门窗玻璃6块,以及门板、墙壁若干处。处理结果:虽然飞石砸坏被保险财产,是因采石队爆破所至,但被保险人是无辜的,对其来说,这些飞石不啻从天而降,承保公司认为这构成了企业财产保险中的“空中运行物的坠落”责任。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依照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应由责任方(采石队)负责赔偿,但是根据《企业财产保险条款》规定和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公司可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将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并会同保险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偿。被保险人投保时,将共财产分为三大项:材料、固定资产、代保管车辆。材料指待出厂车辆,固定资产是房屋、机械设备,代保管车辆一项届被保险人误址,应为待修理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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