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死亡并非保险车辆碰撞所致,但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吗?(二)

首先看吊车对死者之死是否负确责任。该次事故发生在建筑施工区,而非公路,所以交通队、车监站都不予处理;保险公司只确自己调查,认定:一、吊车有违章行为,在工人解下缆绳,尚未退至安全地带,吊臂开始摆动;二、死亡结果确已发生,这是客观事实;三,吊车违章行为与死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虽然死者系坠楼而死,并非受吊车碰撞,但如果没有吊车摆臂,且吊钩将要击中其头部,该工人是不会下意识地向后退的。要知道躲避危险是人的一种本能,月。在当时紧急情况下,根本来不及考虑身后情况,选择安全的避险方式,完全是出于一种本能。所以完全是由于吊车违章操作致使该工人坠楼死亡,吊车对死者应付全部责任。这是比较清楚的。下面,分析一下吊车对死者所负责任是否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第三者责任为。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该案完全符合这一规定。对此案是否构成“第三者责任”怀有疑虑的人,对“第三者责任”作了狭隘的理解,即“第三者责任保险”就是对第三者承担碰撞责任:只有保险车辆触及第三者,造成其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这种理解是没有根据的。因为被保险人或者说车方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承担责任并不仅仅起因于碰撞,还有其他许多原因,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未限制原因,只规定了一个“意外事故”。那么只要保险车辆的使用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都应赔偿,当然财产间接损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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