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颠覆,该怎么理赔呢?(一)

案情简介:某市八建公司一辆TQ一352型35吨多田野汽吊车,由该市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该车的原值250,000元,按净值确定保额200,000元,保险期限自1985年5月31日起至1986年5月30日止。1985年8月6日,该车受雇冶炼厂在其粉煤车间进行吊车作业时,站车地面突然下陷,吊车翻倒。原来粉煤车间地下,有该冶炼厂的防空洞,吊车作业时的站车位置正好在防空洞上方。防空洞顶板被压塌,下陷造啦翻车。吊车更换材料所需费用180,000元,工时费4,100元;施救费1+900元。防空洞隆复整治费用4,500元,要求吊车方赔偿。被保险人/乙建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损失186,000元;第三者责任4,500元。处理结果:保险公司受理此案后,经调查发现情况属实,认定构成机动车辆保险中的“颐覆”责任及第三者责任。但在赔偿金额上与被保险十索赔要求有差距:1.修理费,因该车按净值投保,赔偿时,要根据保额与原值比例计·算,即:(4,100:-1 80,ooo)X---200;:,900:二147,280(元)2.本案支付的施救费不再比洲,投实际支出赔偿1,900元;3.第三者责任赔偿4,500元;共计支付153,680元结案。分析意见:该案保险公司认定构成“倾覆”责任,赔偿了被保险人,有些先入为主。虽然保险车辆是因倾覆酿成损失,但是倾覆是如何造成的呢?如果不是吊车正好位于防空洞之上,防空洞上板被压塌,地面下陷,吊车是不会倾覆的,所以从事故近因分析,该次事故是地陷造成保险车辆倾覆。所以该案认定为“地陷。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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