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驾驶被保险人的车辆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应赔偿吗?(一)

案情简介:S村的一辆解放牌汽车参加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40,000元,保险期限自1984年10月17日起至1985年10月16日止。1985年1月9日S村将该车交由M村的个体运输户白某承包,承包期限为2年。1985年9月4日白某驾驶该车过程中,抢行超车,与相向行驶的一辆皇冠轿车相撞。经交通监理站扭决,该案由白某负全部责任,白某应赔偿皇冠轿车修理费17,500元,解放牌汽车修理费用4,700元由白某自负。白某将肇事情况及裁决绪果告知S村,并同S村村长一起向保险公司索赔22,200元。处理结果: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的日子里,保险公司又经多方渠道的调查,发现S村与白某之间签有承包合同,提出保险车辆承包给他人使用,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不予赔偿。而被保险人则提出车虽包给白某,但车的所有《S并未发生转移,白某只是经被保险人同意,驾驶该车,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4条第2款之规定,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所言确有道理,于是赔偿了被保险人第三者责任赔款l7,500元,车辆损失赔款4,700元,共计22,200元。分析意见;该耒的处理结果是错误的,其违反了保险的保险利益原贝U。《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3条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亦可称为可保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对保险标的拥有的权利和利益。客观体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承担风险,保险公司承保的也就是这种风险。
新品测评
_副本_副本.jpg)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