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解决保险纠纷问题:一起赔案暴露的问题(一)

案情简介:1983年8月22自凌晨2时A县个体户闻X的保险车辆钱塘江牌汽车,在B县与C市航务局汽车相撞。经交通监理站裁决,由闻X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A县保险公司接到出险通知后检查保单: 闻X钱塘江牌汽车按新车出厂价10,000元确定保险金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1983年2月10日起至1984年2月9日止。核对之后立即致函B县保险公司委托代为查勘。8月26日,闻X向A县保险公司反映,该车已于当年5月卖给了刘X。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情况属实,且已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到保险公司批改保单,变更被保险人,故认定闻X因将车转卖,对车辆已无可保利益,而刘X虽然是该车所有人,但非被保险人,所以保险公司对此次事故不负保险责任。8月29日,A县保险公司当面向前来索赔的刘X口头表示拒赔,但未及时通知B县公司。刘X得知拒赔的消息后,便采取欺骗手段,以“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全部事故损失”为幌子,将正在B县修理厂修理的汽车转卖给了厉X,且来支付修理费。B县保险公司因未接到A县公司拒赔意见,故在汽车修好后,也未征求A县公司意见,就向修理厂出具担保。该车未付修理费便开出修理厂。9月29日,B县公南将赔案处理情况,修理费3,zOO元的发票寄至A县公司,请A县公司直接向修理厂汇款结帐。A县公司当天将拒赔意见电告B县公司,并将修理费发票退回修理!。修理厂无处收取修理费,便扣留了厉X买去的汽车,迫其付清修理费3,200元和C市航务局汽车修理费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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